商业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商业汇票按其承兑人的不同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由银行承诺到期付款的汇票称为银行承兑汇票;由实力雄厚,信誉卓著的企业承诺到期付款的汇票称为商业承兑汇票。
票据当事人,也称票据法律关系主体,是指票据法律关系中,享有票据权利、承担票据义务的主体。
1、出票人:是指依法定方式签发票据并将票据交付给收款人的人。
2、收款人:是指票据正面记载的到期后有权收取票据所载金额的人。
3、付款人:是指由出票人委托付款或自行承担付款责任的人。
4、承兑人:是指接受汇票出票人的付款委托,同意承担支付票款义务的人,它是汇票主债务人。
5、背书人与被背书人:背书人是指在转让票据时,在票据背面或粘单上签字或盖章,并将该票据交付给受让人的票据收款人或持有人。被背书人是指被记名受让票据或接受票据转让的人。
6、保证人:是指为票据债务提供担保的人,由票据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担当。
1、支付功能。
2、汇兑功能:指一国货币所具有的购买外国货币的能力。
3、信用功能:即票据当事人可以凭借自己的信誉,将未来才能获得的金钱作为现在的金钱来使用。
4、结算功能:即债务抵消功能。
5、融资功能:即融通资金或调度资金。票据的融资功能是通过票据的贴现,转贴现和再贴现实现的。
6、流通作用:指票据的转让无需通知其债务人,只要票据要式具备就可交付或背书转让票据权利。
票据行为是指票据当事人以发生票据债务为目的的、以在票据上签名或盖章为权利义务成立要件的法律行为。
1、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
2、背书:是指收款人或持票人为将票据权利转让给他人或者将一定的票据权利授予他人行使而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行为。
3、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并签章的行为。
4、保证:是指票据债务人以外的人,为担保特定债务人履行票据债务而在票据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行为。
1、付款请求权:这是《票据法》规定的持票人最基本的权利,即请求付款人按票据金额给付,付款请求权是票据的第一次权利。持票人行使付款请求权必须持有处在有效期内的票据,其中汇票有效期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以内,见票即付的汇票和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以内,支票自出票日起6个月以内。
2、追索权:指持票人行使付款请求权受到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时,或者因其他法定事由请求付款未果时,向其前手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是票据权利的再次行使。追索权的追索对象依据票据种类的不同,可以分别包括出票人、背书人、保证人和承兑人。这些人在票据中的地位是债务人。
票据义务,是指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责任。它是基于债务人特定的票据行为(如出票、背书、承兑等)而应承担的义务,不具有制裁性质,主要包括付款义务和偿还义务。
实务中,票据债务人承担票据义务一般有四种情况:
1、汇票承兑人因承兑而应承担付款义务。
2、是本票出票人因出票而承担自己付款的义务。
3、支票付款人在与出票人有资金关系时承担付款义务。
4、汇票、本票、支票的背书人,汇票、支票的出票人、保证人,在票据不获承兑或不获付款时的付款清偿义务。
1、票据是设权证券:证券权利因作成证券而创设。
2、票据是债权证券:票据权利人对票据义务人可行使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3、票据是金钱证券:票据以一定的金钱为交付标的。
4、票据是流通证券:票据通过背书或交付而转让,在市场上自由流通。
5、票据是无因证券:票据权利的成立,不必以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原因关系的成立为前提。
6、票据是文义证券:票据上所创设的权利和义务,均依票据上记载的文字内容来确定。
7、票据是要式证券:票据必须依法定形式制作才能具有法律效力。
8、票据是占有证券:任何人欲主张票据权利,就必须实际占有票据。
9、票据是提示证券:票据权利人请求付款或行使追索权时,必须向义务人提示票据。
10、票据是返还证券:票据权利人在实现票据权利后,必须将票据返还给义务人。
票据的丧失是指票据持有人丧失对票据的占有,包括绝对丧失和相对丧失两种。
1、绝对丧失是指票据的灭失,如票据被查禁、被毁损等;
2、相对丧失是指持票人非因自己的意志而丧失票据,如票据被盗窃、被遗失等。票据权利是以占有票据为前提的,一旦票据丧失、特别是相对丧失后,持票人就无从行使票据权利,为了保护票据权利人的利益,票据权利的补救有三种形式:挂失止付、公示催告、普通诉讼。